遵义市出台《评估办法》 重大决策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08.01.2016  13:03

               

从2016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须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包括决策前评估和决策实施后评估。”这是近日出台的《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明确要求。

        据介绍,风险评估应遵循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评估,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是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评估主体对评估结果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一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的,负责牵头的部门为评估主体,其他部门参与;评估主体组建评估小组时,可以根据拟评估的内容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评估办法》要求,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起草、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制、变更城市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行政区划调整;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可能引发生产安全、财政金融、网络舆情等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决策事项等。

        据悉,风险评估应当就决策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