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责任清单”有利于监督落到实处

19.06.2014  12:46

日前,南京推出了反腐“责任清单”。

在市委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各级党委10项“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选好管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严格责任制考核、加强党内监督、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等。各级纪委也被赋予了5项“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也是南京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担责任给予清晰界定。

在权力监督方面,邓小平提出了“两个最重要”论断:“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两个最重要”之所以重要,全在其监督应当最有效。比如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处于“同等水平”,同级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最熟悉,相互监督当然最有实效;专门机构因为“专门”,若能铁面无私,监督也应最有力。但在不少地方,腐败大案要案暴露往往都因“群众举报”,以至人们屡屡追问:“最重要的监督”为何失灵?寻根溯源,都和主体责任缺位或打折不无关系,和专门机构的监督不够“专门”不无关系。推出反腐“责任清单”,就是要用严格责任制确保“两个最重要”成“两个最有效监督”,建设“勤廉南京”。

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贪腐案至今令人难忘。6年间,徐国元敛财3200万元,日均受贿1.5万元,人称其“刀架脖子”都不收敛。那几年在赤峰市,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完全按徐国元个人意志操作。徐国元在研究重大问题时也召开“市长办公会”,但这些会很多都是在饭桌上开,然后由他“一锤定音”。好人主义和姑息迁就,使“两个最重要监督”微不足道。类似案件反复警示我们: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不用承担责任的监督也难以遏制腐败。确保“两个最重要监督”成“两个最有效监督”,就得杜绝“不用承担责任的监督”。这点,也是南京反腐“责任清单”特别可赞处:责任倒查。即发生严重腐败,实行“一案双查”,既严查腐败者,也倒追单位党委纪委责任,确保“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现在不少腐败案件一经查实,往往就是大案要案。落实好“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确保“两个最重要监督”成“两个最有效监督”,就是“抓早抓小”。在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意味着重大经济损失,对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也大。若是干部刚出问题就被发现,小违纪时就有人管,使其违纪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就可避免给人民利益带来大损失,避免党和政府形象受到大损害。

面对复杂局面和严峻挑战,没有党风之清,凭什么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没有政风之廉,靠什么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都要有这种大局意识和危机感,坚决破除错位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三种不良现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使“勤廉”也成为南京的鲜明印记。(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