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部分排污费征收标准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01.07.2015  18:03

  为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近日,贵州省环保厅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的排污收费标准规定:从2016年元月1日起,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为鼓励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超标排放,实行排污费的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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