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

24.10.2015  15:03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坏境保护专项行为是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我院成功办理了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一审法院以作有罪判决。 简要案情:2015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赵福珍在贞丰县龙场镇三河李家庄二组其责任地内做完农活后,用火机将责任地内的菜籽杆点燃用于当肥料,不慎引发旁边杂草起火,后火势不断蔓延引起山火。后经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失火面积进行鉴定,意见为:涉案过火面积为443.9亩,其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369.7亩(24.64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为73.2亩。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及时将案件移送贞丰县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9月29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福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年10月19日将一审判决书移送我院。 本案的成功办理,填补了我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没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空白局面,也体现了本院在开展该项专治行动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