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宣判,二人获刑

31.10.2015  15:00

               

 

2015年10月26日下午,贞丰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件在贞丰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贞丰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所涉及的2名被告人得到有罪判决,彰显了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贞丰县小屯乡的蔡伦古法造纸是当地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还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发展,当地群众被利益驱使,抛弃了传统的古法造纸技艺,造纸的浸泡原料改用了有害工业化学原料氢氧化钠,导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污染性极强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土地、沟渠,给附近的土质、下游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 自2012年以来,县委县政府组织多部门对龙井村以及附近几个村寨的造纸户进行了多次取缔和关闭,并制定了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当地造纸农户进行转产。然而,部分造纸户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重新修建造纸设施,继续违法排污,县环保局多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无果。在全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期间,贞丰县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小屯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组,并多次与县公安局、法院、环保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县环境保护局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2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冉某某等3人决定执行行政拘留。8月11日,贞丰县院依法对彭某某、王某某2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9月18日,该院依法对彭某某、王某某2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10月2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彭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首例污染环境案的宣判,唤醒了民众的环保意识,对被告人和广大民众都有教育、警示意义,对企业、个人乱排、偷排的现象具有震慑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及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也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