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评审项目库管理的意见

16.11.2015  18:33

黔粮财务〔2015〕281号

    

各业务处室、信息中心:

  财政专项资金评审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财政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申报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库管理工作,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科学化、精细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涉及项目建设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须建立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编入财政部门预算和列入资金申报评审范围。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建立各自的分类项目库,并结合各处室工作实际,制定项目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需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内容和程序、项目入库标准、项目调整和清理、项目调度、绩效评价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项目库基础数据采取统一格式(见附件),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建设时间、项目形象进度、项目建设单位性质等;

  (二)各类项目库在申报入库时须由项目申报单位至少提供如下资料:

  1.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立项审批手续、征地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环评审批、地勘等。

  2.产业发展类项目: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3.其他类项目:

  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估等。

  一、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保持适时更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录入项目库,并由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办公室(财务处)在每年度四月份统一向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入库项目名单;对已申报入库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对不合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并及时向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对已实施完成项目要及时从项目库转出备案。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各自分类项目库的资料管理、存档及备查工作。

  三、项目库实行季度报告制度。由各业务处室于每季度后十日内将项目库基础数据抄送至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办公室(财务处)。财务处审核汇总后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