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出台 医疗责任保险公司赔偿

28.11.2014  16:13

  为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财政厅、保监局、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出台《贵州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将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参保。

  据悉,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后,被保险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不当或过失造成患者不满或损害的,由患者或其近亲属及代理人向被保险人(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根据实施步骤,在今年12月31日前,此项保险将组织完成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和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三级公立医院投保,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各市(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投保,2015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各市(州)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投保。

  省卫生计生委将牵头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省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联合体,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并同步推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引导企业、社会资本等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聂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