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生态环境保护两“问责”《暂行办法》 环境遭到损害领导要担责

23.04.2015  19:01

  4月17日,记者从贵州省环保厅、贵州省林业厅获悉,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两个“问责”《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贵州首次系统明确处罚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标志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贵州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制机制改革,率先在全国明确对生态环境损害、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问题进行问责,展示了贵州省委省政府坚守生态底线的信心和决心。

  两个《问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制定的依据、适用的对象、问责的情形及部门权限、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问责的程序等。

  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并详细列出4条,主要内容涉及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不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环境监管和防控不力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违反环境擅自审批、不执行环保“三同时”、违反生态红线等共34种应当被问责的情形。规定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且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并规定问责的程序。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督、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决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按规定被问责,问责的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在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面,规定问责的情形、方式及运用共五条,主要内容为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重特大以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界定、问责方式、从重或从轻问责的条件、领导干部被问责情况的运用等;规定“实行问责的程序和要求”共六条,主要内容为对领导干部问责的权限、问责的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前应作的工作、被问责人申诉的程序及时限、问责决定机关受理申诉的时限及规定、执行问责决定的部门权限、被问责人的问责材料须在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备案等。

  据悉,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总体思路,突破难点、狠抓重点、创造亮点、应对热点。两个“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就是在“后果严惩”环节建章立制,是我省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对赤水市、荔波县的自然资产审计,并向有关部门移送20余项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这标志着贵州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同时,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点、污水治理第三方运营、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试点、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性进展,贵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呈现出“改革引领、实事为先、全面起步、势头向好”良好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