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环保局贯彻学习《贵州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通知精神

21.02.2017  20:39
 

  2月21日上午,赤水市环保局召开干部职工学习会,贯彻学习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的通知精神。

  副局长杨宁在会上对《贵州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进行了贯彻学习。《贵州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共4部分,分别为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环境信访类、非环保部门职能类,清单规定: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市、县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省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转送当地政府信访机构,或作为建议、信息参考。

  杨宁要求,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贵州省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要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及时登记受理。对于确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受理范围的,要积极与信访等政府部门汇报、沟通、并及时协调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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