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学习贯彻《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座谈会举行

10.08.2017  03:41
  8月8日,全省学习贯彻《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在贵阳举行。省民宗委主任向红琼、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委主任委员吴军出席并讲话,会议邀请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瑞军作专题辅导,省民宗委副巡视员龙海碧介绍《条例》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座谈会分别由省民宗委副主任吴建民、省民宗委副巡视员龙海碧主持。

  《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2014年开始起草,2017年6月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的针对民族乡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在当天上午的座谈会上,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水城县、思南县、赫章县民宗委(局)的负责人,以及雷山县达地水族乡、开阳县南江布依族苗族乡、盘州市保基苗族彝族乡的主要负责人,结合本地区实际,就学习贯彻《条例》作了交流发言。

  在认真听取与会代表的发言后,向红琼指出,《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的施行,是我省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重大举措,是我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创新发展,是我省民族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向红琼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乡一级地方特殊行政区域,有利于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民族乡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最多时曾达到454个,后在城镇化进程中不断调整,到2015年底民族乡数量为193个,是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长期以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民族乡发展高度重视,制定了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杂散居区少数民族权益。但是,民族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仍存在着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生态环境比较脆弱、数量锐减等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从政策角度予以保障。我省民族乡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11%,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3%,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民族乡是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战场、是构建生态屏障的重要基础、是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阵地、是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重要窗口,保护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我省民族法规体系的重要补充,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新举措,而且立足省情、直面问题,突破制约瓶颈,从政权建设、干部使用、人才培养、财税支持、生态保护、教育发展、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乡保护和发展工作,加快推进民族乡脱贫攻坚,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同步小康,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向红琼强调,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极大关心。《条例》虽然篇幅不长,但涉及的领域广、内容多。这是一部有很强针对性、操作性和时代性,而且具有贵州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要准确把握好民族乡的待遇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凡建制镇享有的政策和项目,民族乡都可以享受,具有很大的空间。要准确把握好民族乡的撤并问题。《条例》对于民族乡的撤并,将民宗部门意见作为前置条件,既是信任,也是责任,各级民宗部门要站好岗、履好职,提出科学客观的建议,做到对人民负责,对党委政府负责。要准确把握扶持民族乡发展的政策问题。《条例》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民族乡发展的政策,涵盖面很广、涉及方方面面,为民族乡争取项目资金扶持提供了法律遵循。要准确把握好民族乡的保护问题。《条例》的立足点是保护,落脚点是发展。保护和发展辩证统一,不可偏废。要把保护的重点放在自然生态、民族文化上,把发展的重点放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上。要准确把握好民族乡的人才问题。《条例》对加快民族乡人才的培养规定“浓墨重彩”,各地要加强呼吁和协调,推动《条例》有关精神切实落地。

  向红琼要求,要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贯彻。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民族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精心实施,全力把学习贯彻《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纳入“十三五”普法内容,作为10月份全省民族团结宣传月的重点,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形成领导重视、舆论关注、群众关心、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推动的强大动力和良好氛围。民族乡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条例》的出台,对于民族乡是极大的发展机遇,要制定好《民族乡保护和发展专项规划》,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权,用好《条例》给予的政策,不断提高民族乡的自我发展能力。要攻坚克难、同步小康。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打好民族乡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持、教育医疗住房等硬仗。要加强配合、狠抓落实,要加强督查、建立机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吴军在讲话中指出,《条例》颁布实施,进一步丰富了我省民族方面立法内容,充实了民族立法体系。党和国家为了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允许经批准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建立是一种政治选择。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抓手,也是贵州成为全国民族八省区之一的重要因素。民族乡的建立不仅是一个经济选项,更是一个政治选项,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智慧结晶,要深刻认识民族乡在我国制度设计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族乡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在民族乡的设立方面,不仅考虑了民族因素,同时还考量了区域因素,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统一的结果。民族乡的建立,在政策设计上被“高看一眼”“厚爱一分”。从我省的省情来看,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高度重视民族乡的经济社会发展,像贵阳的偏坡布依族乡、毕节的普底彝族苗族白族乡等,均实现了很好的发展。民族乡的优势得以发挥,民族因素成为了发展的积极因素,实现了发展的百花齐放。但是,民族乡大多地处偏远,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相对滞后,大多仍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全省934个贫困乡镇中有166个是民族乡,占现有民族乡总数的86%。加上民族乡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困难,导致撤乡建镇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不断上演,民族乡数量急剧减少。《条例》的出台,不仅规范了民族乡在城镇化进程中的撤并问题,而且对民族乡在新形势下的保护和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吴军要求,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民族乡的保护和发展。要从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高度,来看待《条例》的贯彻落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学习贯彻好《条例》的精神实质,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重要举措。要从“民族文化是贵州宝贝”的高度来看待《条例》的学习贯彻。省委主要领导提出,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是贵州的两个“宝贝”,《条例》对民族乡的文化建设和生态发展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设定了“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命名条件和程序,要深入学习贯彻好。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要抓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要把握好“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的核心条款;二是要处理好撤并民族乡民族工作部门意见前置的关系;三是充分肯定双语教育人才的特殊作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具体化,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设立“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双语教育人才培养、民族干部培养选拔等规定进行细化并督促落实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作为己任,切实提高责任感和担当水平。相信随着《条例》的施行,我省193个民族乡将会进一步加快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的步伐,并且在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为我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做出独特的贡献。

  吴建民在总结时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深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把《条例》学深学透,搞清楚“保护什么”“发展什么”“如何保护”“如何发展”等问题,使学习真正见成效;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广度,要让各级各部门领导知晓《条例》内容,了解《条例》对助推民族乡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让民族乡的各族百姓感受到党和政府通过出台《条例》对他们的关心关怀,要举办不同类型、分门别类的培训班,加大培训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要加大落实的力度,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提前谋划民族乡的发展,把《条例》的规定转化为助推民族乡发展的引擎;要加大督查的强度,把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结合起来,使《条例》在推动民族乡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全省九个州、市民宗委以及贵安新区社管局负责人,下辖有民族乡的县(市、区)民宗局负责人,部分民族乡党委书记、乡长,省民宗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