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新规

12.12.2015  09:19

    12月11日,记者从贵州省民宗委、省公安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管理工作将有规可依。

    贵州省是全国8大民族省区之一,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居全国第4位。全省有苗族、布依族、侗族、土家族、彝族等17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约1255万人,占全省常住总人口的36%。《实施办法》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审批权限、变更条件、办理方式等有新的规定。

    据介绍,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族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事项的审批权,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初核,市(州)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省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在变更条件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二十周岁前,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此外,《实施办法》施行后,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县、市州级民族事务部门工作时限为各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罗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