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制定出台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06.09.2017  15:46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环保社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近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率先建立完善了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为基础的环境信用修复机制。机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特点:

明确环境信用修复的概念 。《通知》明确环境信用修复是指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环境服务的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经本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经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环保行政机关批准,缩短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的有效期限,恢复其信用的活动。

明确环境信用修复需要具备的条件及不予修复的情形 。一是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企业(或个人)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完成有效整改;二是自愿作出信用承诺;三是向发布黑名单信息的环保行政机关提交环境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存在涉嫌环境犯罪、偷排、弄虚作假等主观方面恶性大的九种情形之一不得同意信用修复。 

明确环境信用修复的程序。 包括申请、核实、承诺、公示、执行。

明确信用修复后黑名单管理的期限。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环保行政机关将综合考虑申请环境信用修复的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因素,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相应缩短为半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