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立服务站点 指导家庭教育

05.08.2017  17:34

    8月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有关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底,我省外出务工人数近876万,农村留守儿童达到了87.5万人。除留守儿童之外,我省18岁以下未成年人则达到了1130万人。

    然而,近年来,因为家庭关爱不够、家庭教育缺失导致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条例》的出台,对强化家庭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上位法对家庭教育做出明确界定,《条例》首次明确,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而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为强化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工作计划,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该《条例》还将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全省家庭教育日”。(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刘菲 谢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