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1.09.2015  10:40
各州(市)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民宗局,各双语服务基地,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

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族语言的社会服务,加强和规范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根据我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的实际,就做好我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州17个世居少数民族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仡佬族、水族、壮族、瑶族、畲族、毛南族共10个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其中苗族、布依族、侗族、彝族、壮族5个民族兼用本民族文字。
  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以下简称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特指对上述10个民族语种的语言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少数民族语言的熟悉程度的测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
  第四条    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业务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和指导,负责管理、颁发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级证书;负责聘任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和认定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负责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贵州省民汉双语服务基地(或指定单位)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承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负责本辖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和测试员的考核、培训及测试工作安排。
  第三章    测试员  
  第六条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为省级测试员,按语种设置。测试员须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民族政策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懂语言学基础理论,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了解该语言方言与土语的一般对应规律,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少数民族语言口语达到甲级。通过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组织的培训考核后,由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颁发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辖区具备省级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参加测试工作。
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测试员的管理,建立测试员个人档案资料,组织后续培训,定期考核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或不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聘任单位有权对其解除聘任;情节严重者,可报请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四章    应试人员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至少掌握一种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
  (二)年龄在14周岁以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四)自愿申请接受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
  第十条    应试人再次接受测试与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月。
  第十一条    测试成绩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五章    督导工作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各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点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语言水平测试督导员。
  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督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熟悉语言学基础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并在所属测试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学习培训自愿参加,由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或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测试工作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点须按照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的要求统一报送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测试工作报告制度。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测试点应定期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涉及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档案资料须妥善保管备查。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每年将根据各测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六条    《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级证书》由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统一印制。内容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相片上加盖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印章以及发证时间等,发证单位为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
  第十七条    《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级证书》全省通用。对存在异议的证书,使用单位应立即将原件报送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审查核实,伪造、涂改的《贵州省世居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十八条    应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当次测试成绩外,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
  (一)使用假证件、冒名顶替、请他人代考的;
  (二)测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参与测试工作的有关人员应遵守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测试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测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测试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