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新闻通气会召开

14.12.2015  16:46

      12月11日,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新闻通气会在省政府五号楼召开。省民宗委副主任吴建民出席,省民宗委和省公安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贵州广播电台、贵州民族报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会上,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9月2日省民宗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宣传。民族成份管理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既是少数民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居民户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与时俱进做好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5年6月公布了《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第2号令)。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及时研究,结合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实际,于9月2日联合制定下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与《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四个方面新变化:一是审批的权限有新变化。公民申请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事项的审批权,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下放至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初核,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监督。根据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的文件精神,贵安新区社管局和威宁自治县、仁怀市等省直管县我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享有审批权。二是变更的条件有新变化。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三是办理的方式有新变化。依托我省开发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从2016年1月1日《实施办法》施行后,我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将由原来的纸质上报审批,改为通过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市(州)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公安部门应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四是办理的时限有新变化。县、市州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工作时限各1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时限为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