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

12.12.2014  13:15

    从2015年1月1日起,贵州省将对优抚对象通过普惠基础上的“特惠”优先政策,帮助贵州省优抚对象解决“住房难”问题。

    近日,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将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在坚持“普惠”加“优待”,整合民政、国土、住建、水库生态移民部门政策资源,优先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问题。对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不轮候,优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优抚对象家庭,可以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此外,为体现“优待”原则,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聂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