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5版)意见征求稿的通知

20.11.2015  17:46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规范、有序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贵州保监局等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5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卫生计生委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障厅 贵州监管局

  2015年 月 日

  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2015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和规

  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分别向原注册机构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辖区内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对口支援、学术交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晋升职称前下基层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活动;

  (五)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机构之间的技术协作。

  第二章 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条件与程序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仅限贵州省辖区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六)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所)、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的,不得从事多点执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1、省直属单位、贵阳、遵义等市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等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多点执业。

  (三)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我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在我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第八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向主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见附表1)。

  (二)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及执业期限。

  第九条 主执业地点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规定予以许可的,应在医师联网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处理,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一栏予以记录并加盖公章。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师应在获得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持《医师执业证书》到新增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一栏加盖公章。

  第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在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填写《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申请表》(见附表2),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十一条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和内科转岗精神科医生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和精神科医学专业。

  第十二条 医师申请取消第二个以上执业地点的,这些医疗机构应当在20日内到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取消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聘用岗位;

  (二)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工作任务、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险等;

  (三)医师在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四)协议的变更、续聘、解决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五)医师多点执业期限需延续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及备案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时,不作为校验、审核该医疗机构时的审核标准中的“人员”依据。

  第三章 备案管理及程序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市(州)可试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备案管理。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拟接收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书面备案。

  开展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市(州)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七条 条件成熟的市州可以探索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区域注册。

  第十八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鼓励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内容参见第十三条),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四章 医师待遇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 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定期考核等制度改革,研究制定配套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多点执业医师考核工作,在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确保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二十五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和所执业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妥善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该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个以上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三十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结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多点执业医师被依法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同时停止其他地点的执业活动。依法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应将案件移送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师未履行注册手续或注册后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仍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室)等县级(不含县本级)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公立、民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月 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012年12月27日原省卫生厅印发的《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新增执业地点申请表.doc

   2、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取消执业地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