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贵州省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

02.12.2018  12:04

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全省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

  11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贵州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省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

  《条例》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同时明确,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根据《条例》,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费应当用于流转非国有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补充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被占用林地的面积。

  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对所占用林地的土壤条件,并进行植被修复。

  《条例》明确,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1.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2.新建、扩建坟墓;3.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4.新建高尔夫球场;5.破坏自然水系;6.毁林开垦、烧荒和毁林采种、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7.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8.非法采伐、毁坏树木;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