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的通知

13.02.2015  19:45

黔建建发(2015)  2  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

使用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威宁县、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建筑起重机械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教训,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规定》转发至所属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每一个在建项目,并书面签收。

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组织所属每一个在建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每一个在建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将《规定》制作成标牌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的醒目位置。

三、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应重点监控,作不良行为记录,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未认真落实《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附件: 贵州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十条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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