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播音员主持人证办理细则

08.04.2016  18:02

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证。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播音主持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二、申请首次注册,应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下列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一)《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复印件均需由所在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印章。

三、注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播音员主持人证,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证书无效。

四、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播音员主持人证,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五、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播音员主持人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见附件4),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换领或补发播音员主持人证,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

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播音员主持人证。

六、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其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于三十日内交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统一销毁。

(联系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人事处陈高;联系电话:0851-8566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