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医保制度”实施方案

09.01.2017  04:01

  我省将以制度政策整合为切入点,以市级统筹为基础,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

  记者1月6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贵州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城镇居民医保继续实行市(州)级统筹。新农合要求在2018年1月1日前完成市级统筹,县级新农合历年结余基金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归集市(州)。2017年6月底前,各市(州)需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具体实施方案。

  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改造升级省、市、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参保信息共享,杜绝重复参保。

  此外,明确,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制约。

   方案解读

  六大统一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统一筹资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和资助。原则上从2018年度开始,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补助政策,学生、儿童与成人缴费标准一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对象中,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属于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计生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其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给予资助。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新筹资标准。

  (三)统一保障待遇。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保障待遇。统一实行级差支付补偿政策,拉开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间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合理就医。切实落实“一站式”结报。保留整合前按病种重大疾病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

  (四)统一医保目录。制定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确保整合后的医保目录范围不缩小,做到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医保目录。

  (五)统一定点管理。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指导意见。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住院费用支付比例75%

  1、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含一般诊疗费)、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门诊大病)。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域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保支付标准。

  2、住院(含住院分娩)。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各级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范围分别为:省级不高于1500元、不低于50%,市级不高于800元、不低于60%,县级不高于400元、不低于70%,乡级不高于100元、不低于80%。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统筹区域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支付具体标准。

  2017年9月底前,各统筹地区制定出台本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对城乡困难群体降低起付标准、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记者:沈丽琼 来源: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