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05.01.2016  11:53

省政府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到明年,贵阳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对乌江、沅水、赤水河—綦江、牛栏江—横江、北盘江、南盘江、红水河和都柳江全省两大流域八大水系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要求

到2017年,全省地表水环境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超过85%,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地下水水质保持良好,贵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稳定明显改善,局部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水质持续良好;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水生态系统功能良好;全省两大流域八大水系水质持续稳定改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措施

为此,《方案》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十个方面提出33项具体措施。

1、加快水价改革。

县级及以上城市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加强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底前,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造纸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3、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17年,贵阳市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4、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2017年底前,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发布重点排污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实施停业、关闭处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和排污企业达标情况。

5、完善法规标准。

起草、修订地方性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保障等法规规定。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完善地方水质量相关标准体系,制定出台地方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完善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

统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现有监测断面,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点位。以县为单位设置出入境监测断面。2020年前,建成全省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

7、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省政府每年公布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市)水环境状况。各市(州)、贵安新区及省直管县(市)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孙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