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30.09.2018  21:06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印发了《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黔府发〔2018〕27号)。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继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之后,出台的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残疾人服务保障的重大政策。是对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的重要保障,也是保基本、兜底线的一项重要民生制度安排。对改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负担、促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部署此项工作,明确有关目标、任务、分工,倒排时间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9月28日,省长谌贻琴签发了《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办法》的实施,将为我省有需求的经济困难家庭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相应的康复救助。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申请康复救助。康复费用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康复需求为导向,救助内容既覆盖了各个类别的残疾儿童,又涉及了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各项康复服务,特别是新增了眼科手术、低视力视功能训练等内容,填补了我省在视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方面的空白。
      《办法》以着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出发点,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依据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成本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将我省现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有关救助标准作为最低救助标准,同时建立救助内容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救助内容,提高救助标准。
      《办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等流程进行了详细设计,努力为群众申请、接受服务提供便利。为了方便不在户籍地居住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以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申请康复救助。为了让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对于申请人经济条件的认定,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