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09.04.2019  10:50

贵州省民政厅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0851-86825011,86859781。

举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40 号 309 室(贵州省民政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550004

贵州省民政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知识

一、习总书记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扫黑除恶

2017 年 11 月 8 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文摘》(第 160期)上做出重要批示: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专项斗争,重点在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

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层夯实筑牢。


二、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 2018 年初开始,至2020 年底结束,为期三年(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

2018 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 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 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五、扫黑与打黑有什么区别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

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两个一律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八、黑势力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护商,以“”养黑);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九、恶势力具备的四个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 3 人或 3 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 5 起或 5 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针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第二部分 民政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十一、配合相关部门对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背景审查

按照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三类对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排查,对曾受到刑事处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罢免职务。对曾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处分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提请组织、纪监委、公安等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其错误性质及在村委会工作期间的表现等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上级组织、民政部门。


十二、全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

1、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组织依法依规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2、涉黑涉恶涉黄涉毒的;有刑事前科;正被处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手段;触犯法律法规,正被立案侦查或审查的。

3、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4、搞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组织,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5、作为上一届村“两委”成员在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或被责令辞职、免职、被依法罢免或职务终止;

6、道德素质不高,不孝老爱亲、不赡养老人,不遵守村(居)民公约、不履行村(居)民义务的;

7、个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违法经营、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

8、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况的。


十三、针对民政系统行业和领域开展线索摸排工作

通过设立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站,明确专人负责受理涉黑涉恶问题举报线索。对涉黑涉问题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政系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人员,加大摸排力度,深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同时建立台账,按照规定程序逐一消号。


十四、强化对民政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

一是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打击整治。对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备案,擅自在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等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集中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一批利用非法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二是在殡葬领域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丧葬用品、欺行霸市、强制收费、合同欺诈、商业贿赂等侵害消费者权益和扰乱殡葬用品经营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进一步净化村民自治环境

加强对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涉黑涉恶问题易于滋生领域的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堵塞涉黑涉恶人员非法把持村级事务的漏洞。大力推动“四议两公开”、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十六、广泛开展宣传发动

一是在民政部门内部及下属服务机构开展宣传。二是在城乡社区进行全面宣传。三是对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进行宣传。四是除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板报等传统宣传方式外,要积极采取“两微一端”等现代手段开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