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权力清单

26.10.2015  15:46
(一)行政许可(3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
1省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2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3权限内地方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二)行政处罚事项(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
1对社会团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对非法社会团体的处罚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5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6对非法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处罚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7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绘制的地图标绘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事项(5项)
序号行政强制措施
内容
法律依据
1取缔非法社会团体、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非法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2封存、收缴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3封存、收缴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4封存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执行
内容
法律依据
5加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行政确认(2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
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
2残疾等级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五)其他类(6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
2社会团体备案事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蔌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基金会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  基金会备案事项      《基金会管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