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7.05.2016  15:29

  (2016年5月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 芹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交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理后,我委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贵州省境内江、河、湖、库等水体以苗岭、乌蒙山为界,分属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为加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11月25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2010年10月,农业部发布《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决定自2011年起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禁渔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禁渔水域范围为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2015年12月23日,农业部发布《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决定对现行长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禁渔时间由每年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包括赤水河、乌江在我省的干流江段。至此,《条例》规定的禁渔时间与农业部关于珠江和长江流域的禁渔时间均不一致,为有效依法保护利用我省渔业资源,完善《条例》,需及时予以修正。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后认为,该《修正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合我省实际需要,修正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