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湿地最高罚5万

07.08.2015  10:49

    本报讯(记者杨露怡)近日,记者从 贵州省 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获悉,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已提请审议,根据《条例》,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为贵州湿地保护周,凡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 湿地 与外围水系联系的,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发生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破坏鸟卵;擅自开垦、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擅自挖沙、采矿、取土、烧荒、采集泥炭或泥炭藓、揭取草皮;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等8种行为。

    《条例》中还明确,凡是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