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保厅发布《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

27.08.2014  20:2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确保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保住贵州生态良好品牌,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依据《贵州省环境质量监测公示管理办法》,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

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规定实行全省环境质量按月公布、季度通报、年度约谈制度。

环境质量月发布内容包括: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网1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88个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国控地表水断面水质状况、全省跨市(州)界出境断面水质状况。

环境质量季度通报内容包括: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季度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有两个月AQI指数优良率低于70或AQI指数优良率同比下降2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城市,季度统计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指标综合指数大于2或综合指数同比上升15%(其中综合指数小于1的城市不通报);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出现超标(其中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不通报);辖区内跨市(州)界出境断面超标(其中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不通报)。

约谈按照《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环发〔2014〕67号)规定执行。按年度统计各市(州)环境质量状况,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列入约谈名单: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年度AQI指数优良率低于70或AQI指数优良率同比下降2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劣于二级标准限值或年度综合指数同比上升15%;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出现超标或达标率同比下降超过5%;本市(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超标(地下水总大肠菌群不列入)或同比下降超过5%;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跨市(州)界出境断面水质未达规定类别或同比下降一个级别。

  《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的执行,将对改善贵州环境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