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辐罚字[2017]1号)

05.06.2017  10:11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环辐罚字[2017]1号

 

华能威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15205265692307327

法定代表人:杨  青           

详细地址:贵州威宁盐仓镇境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6年12月14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组织威宁县环境保护局对华能威宁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的乌江源风电场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中的220kV升压站未报批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12年9月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2016年12月14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NO.0012571)以及现场检查相关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7年1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以上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环辐罚告字[2017]1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厅拟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之相关法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帐号:23113001040009757

四、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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