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黔环通[2014]144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环境保护局、威宁县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规范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我厅组织修订了《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4年6月26日
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39号)、《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关于持证上岗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总站综字[2009]10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环境监察机构现场取样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三条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和分级考核制度
(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持证上岗考核统一管理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具体组织市(州)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取样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建立全省持证上岗考核题库。并对全省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和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现场取样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三)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需持证人员的岗前培训,保证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并建立相关培训记录档案。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省级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专家由监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省级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建立市(州)级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
第六条 持证上岗考核实行考核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成员从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申请持证的环境监测人员应具有环境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持证上岗考核分类
(一)监测分析类 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
(二)质量管理类 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
(三)综合技术类 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 。
第十条 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基本理论考核
1、监测分析类理论考核内容: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等。
2、质量管理类理论考核内容: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数据合理性分析等。
3、综合分析类理论考核内容: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数据的传输和管理知识、常用数理统计知识、数据分析评价方法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申报遥感解析项目时加考遥感解析技术。
(二)基本技能考核
内容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的前处理与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
标准样品或其它性质稳定的考核样品的分析测试。
(四)理论考试形式
原则上采用闭卷形式,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可开卷考试。
(五)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
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操作演示等方式。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覆盖被考核人员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并保证项目现场抽查比例在个人报考项目总数的30%以上,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自考认定项目的复查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自考认定的复查项目是从除现场抽考项目之外的另外70%的项目中抽取)。
第十二条 已参加同年度或上一年度(以自然年计)国家组织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参加标准样品定值结果被采用的,可以免去主要实验室分析人员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申请
申请考核单位需提前三个月向承担相应考核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取样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由省环境监察局提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市(州)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和市(州)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取样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由市(州)级环保局提交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和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现场取样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由县(市、区)环保局提交市(州)级环保局。
第十四条 自考认定
申请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其监测能力进行100%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应有监测分析类报考人员报考项目的相关考核记录(考核时间、内容、结果,主考人等)及考核过程中产生的监测分析原始记录资料(以人为单位归档收集)。新考证人员和换证人员的新项目自考认定方式与现场考核方式相同,换证人员监测方法未变更的换证项目可以仅用该项目合格证有效期内的原始记录复印件作为自考认定材料;监测方法已变更的换证项目或在合格证有效期内未进行工作的换证项目需按新项目认定方式重新确认能力。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
承担相应考核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对自考认定合格的申请考核单位进行持证上岗现场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承担相应考核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考核人员基本条件进行初审,考核组现场复审。人员基本条件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第十七条 自考认定复查不合格的项目,评定该项目不合格,并按不合格项目数的3倍比例增加,最终结果评定以复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
(一)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合格证》。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结果须先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技术审查,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省环境保护厅审定批准颁发《合格证》。
第六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省环境保护厅不定期组织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注销相关人员《合格证》:
(一)未取得《合格证》或超越本人持证范围独立开展监测分析;
(二)未取得《合格证》而从事监测分析、质量管理、综合技术类岗位;
(三)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四) 编造数据、弄虚作假;
(五)违反技术规范,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
(六)有买卖、出借、转让、抵押、涂改《合格证》行为;
(七)调离原申请单位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合格证》档案。
第七章 考核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考核组长在考核组成员中推荐产生,不得固定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环境监测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环境监测工作经验或环境监测管理部门主任科员以上职员;
(二) 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
(三) 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以及较强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
(四)考核组组长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现场考核经历;
2、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3、全面熟悉和掌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审核被考核单位申请材料;
(三)提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内容以及自考认定的复查项目,制定现场考核计划;
(四)组织现场考核;
(五)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六)审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考核组人员签到表》、《持证上岗考核现场记录表》、《理论成绩单》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现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七)负责现场考核记录等文件的现场封存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核组成员的职责:
(一)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二)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三)对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
(四)向考核组组长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黔环通[200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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