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施行

13.01.2017  19:37

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施行

举报环境违法 最高奖1万元

    1月12日,记者从贵州省环保厅获悉,《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举报人最高可获1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的奖励实施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即各市州处理区域内的环境举报违法行为。

    《办法》共列出4种举报方式:1、通过12369电话举报;2、来信来访举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信件投诉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邮编550002);3、互联网举报(举报人可通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官网首页www.gzhjbh.gov.cn,点击公众参与栏选择“12369网络举报平台”窗口进行投诉);4、微信举报(通过手机微信关注环境保护部推行的“12369环保举报”,点击“我要举报”输入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举报人需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受理人员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人要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所提供的影像资料证据的取证时间应当不超过5日。举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符合《办法》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举报后,将在24小时内派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核实,如反映情况属实奖励100元;如现场违法行为已无法取证,投诉人可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提供有效证据的,根据现场执法人员判定真实性后,奖励50元;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较大以上价值线索,经核实后奖励500-10000元。(记者 王奇)

[责任编辑: 刘昌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