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解读

30.09.2018  21:26
 

一、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首次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永久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的观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并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着重强调。2016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由中办、国办向社会全文发布。《若干意见》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已划定的要作出调整。2017年3月,我省启动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8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

二、生态保护红线定义及我省划定范围、面积、原则和步骤

(一)定义: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二)划定范围: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和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三)划定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为45900.7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17.61万平方公里的26.06%,主要分为5大类(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流失控制、石漠化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功能区。

(四)划定原则:科学性、协调性、可行性、动态性、特色性

(五)划定步骤:以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为目标,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评估,识别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敏感的区域,利用禁止开发区域等各类保护地进行评估校验,通过边界处理、现状与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步骤,合理划定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

三、如何管理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地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四、新“红线”与原“红线”的主要差异

在划定依据、划定范围及划定精度上均有不同。一是划定依据不同。原“红线”主要以《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决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作为依据,新“红线”严格按照《若干意见》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要求划定。二是划定范围不同。原“红线”由禁止开发区、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重要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敏感区四部分组成,新“红线”划定类型主要涵盖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和禁止开发区三大部分,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三是划定精度不同。原“红线”边界比例尺精度较粗,新“红线”通过与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校核,达到国家要求的1∶10000精度。

五、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和意义

答: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落实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是贵州践行“大生态”战略的重要保障。建设生态文明,必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为构建全省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贵州地处中国西南腹地,位于长江和珠江两大水系上游交错地带,是两江上游和西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战略中具有重要作用。贵州也是世界上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区域之一,石漠化问题突出,生态环境脆弱,是我国重要的水土保持区和石漠化防治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脆弱的生态环境得到严格保护,人为活动的干扰与破坏得到有效遏制,生态服务功能逐渐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