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31.03.2019  14:13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出现重大环境问题 负责人将被约谈

  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增加了一条款项。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草案)》增加了一条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条例(草案)》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各级行政学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学员、职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

  《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依法需主动公开的政府生态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还可以通过公报、资料索取点、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和方式予以公开。”(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刘昌馀 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