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立法保护黔中水利枢纽

21.01.2015  13:08

1月15日,《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消息传到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大家一片欢呼雀跃。“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已进入逐步收尾阶段,条例出台非常及时。”该建管机构负责人指出。

开创我省水利枢纽工程地方立法先河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我省首个大型跨地区、跨流域长距离水利调水工程,总投资73亿元,干渠148公里,支渠247公里,供水区域1.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涉及5个市(州)、12个县(市、区)和贵安新区。工程建成后,可向贵阳、安顺、贵安新区以及其他5个县、36个乡镇提供饮用水,解决36.4万头牲畜饮水和65.14万亩耕地灌溉。

为了加强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工作规范化、法制化,2013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邀请省人大农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始我省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立法的首次“试水”。

历经三次审议不断完善

从前期调研到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法规草稿,形成《条例(草案)》,历时近一年半时间。去年7月,《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一审,开始了审议之旅。

走过一审、二审,经过修改、征求意见、再修改,《条例(草案)》在这次常委会上进行三审时,赢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广泛赞同并高票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是我省近五年来少有的提请三审的法规。虽然这样的立法过程历经波折,但慢工出细活,结果普获好评。

“三审是落实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出精品要求的具体行动,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严谨性、民主性。”

“从这个条例可以看出,三审对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规具有重要作用,建议今后立法多采用三审。”

工程管理保护有法治保障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侵占、拆除、损毁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在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开荒、挖洞、挖塘、建窑、弃渣、水产养殖;爆破、打井、采矿、钻探;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米之间区域内种植深根植物……”

有了《条例》的这些规定,黔中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运行和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在法律“护航”下得到破解。在此之前,曾有部分沿线群众在渠道上方和周边种植深根性植物,对渠道造成渗透隐患;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保护范围内随意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给渠道和工程设施带来安全隐患……

除了工程管理,《条例》还对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的水源保护和水量调配进行了规定,对省黔中建管机构的执法权限进行了划定,对工程的监管体制和监督保障进行了明确……

“我们将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把管理保护工作做好,让黔中水利枢纽工程作用充分发挥。”黔中水利建管机构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