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正式颁布施行

29.04.2019  12:40

  为切实满足我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使救灾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遇突发自然灾害事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总共包括7章,以原《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基础,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系统总结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经验,主要从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灾害信息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对《预案》名称进行了调整。 为积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工作态势,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将原《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名称修改为《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将工作重心从灾后救助向全面应急救灾推进。 二是《预案》增设了预警响应四个级别。 按照“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既对预警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信号及发布、响应措施、响应终止作了全面具体规定,又新增了预警响应红、橙、黄、蓝四个级别,并对相应启动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预案》进一步明确了组织指挥体系。 明确省减灾委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是省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同时对省减灾委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 四是《预案》调整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结合新的历史条件下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调整了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增设了对需紧急生活救助、旱灾造成缺粮缺水等困难启动应急响应的条件。增设“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作为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之一,“省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作为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之一。增设“启动响应条件其他情况”,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是《预案》强化了对灾情信息报告的刚性约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统计、灾情发布的主体地位。明确发生因灾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等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须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在接报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地各单位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强化灾情报告时限要求等刚性约束。 六是《预案》增加了奖励与责任追究的规定。 对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预案的约束力,增强各相关部门和干部职工做好新形势下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社会公众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