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出台

11.01.2017  15:03

1月5日,经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本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后,为顺应食品产业发展和安全监管需要,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对现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版)的补充修订。

条例》共10章91条13000字,在2012版《条例》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订,调整了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增加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小餐饮、散装食品管理等章节,并对其中70%以上的法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是当前贵州省最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地方性行政法规。

条例》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建立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列入了法规条文。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等五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划分。

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细化完善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散装食品管理,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等食品“三小”监督管理,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经营条件和监督管理等条文。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行政处罚外,惩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加强高风险民族传统食品监管,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明令禁止销售13种食用农产品、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确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还列出了违反28条8款10项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失职渎职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