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5月1日施行

09.05.2017  13:02
文章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版)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条例》(修改)列入了2015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同年3月至10月,经过前期调研和修订意见征集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初步形成。11月,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6年5月,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17年1月5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获全票通过。
      《条例》(2017年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二是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三是补充完善了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食用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以及食品全过程监管制度;四是加强对高风险食品、餐饮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管理,以及旅游景区食品、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五是强化教育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六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明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此前,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行食品安全规章、办法和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