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立法保护“食盐安全”

27.09.2019  12:58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制度。”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贵州省食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我省是全国盐纯销区之一。1997年,我省颁布实施《贵州省食盐管理条例》,建立了以食盐生产销售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要求,去年12月,我省完成盐业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释放食盐市场活力,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重新起草《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根据《条例(草案)》,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食盐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跨区域行政执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条例(草案)》明确,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实行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违反这两项规定之中的任意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规范食盐销售,《条例(草案)》规定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进货渠道,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采购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和销售食盐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同时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监督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从源头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此外,根据《条例(草案)》,本省零售的食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每袋包装规格不超过1000克。(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刘菲 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