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银行卡被“盗刷”可“状告”银行索赔

04.12.2015  20:32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4日电(记者闫起磊)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和发卡银行责任如何分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实施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相应责任。

    贵州省高院《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持卡人起诉要求发卡行赔偿其因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受理法院应当要求持卡人明确其主张的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并根据其明确的主张确定适用的法律。

    如果持卡人以发卡行侵权为由请求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的,持卡人应当举证其基于持卡行为而享有相关权利的证据,就其持有涉案银行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其所遭受的损失等提供证据材料。发卡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提交由其持有的持卡人银行卡被复制、被盗刷时的视频资料、交单单据、签购单、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纪要还明确,如银行卡系因泄露卡片信息而被他人盗刷,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多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持卡人资金损失系因他人伪造银行卡或因发卡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存有漏洞,而使他人非基于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的,一般应当由发卡行承担相应责任,但该交易持卡人亦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