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公判两起故意杀人案 袁静朱友新被执行死刑

13.06.2014  09:36

    6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袁静故意杀人、被告人朱友新故意杀人二案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袁静、朱友新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在袁静故意杀人一案中,最高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袁静(男,贵州省习水县人,曾为贵州某媒体记者)因与被害人赵某某(殁年24岁,女,贵州省习水县人,系贵州某媒体记者)的感情纠纷而产生报复之念。2011年6月3日,袁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菜刀和一把尖刀,租乘张德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的奥拓车来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城购物广场守候赵某某。当日12时许,赵某某从金阳建设大厦下班途经该购物广场至北京西路路段时,袁静便持菜刀向赵某某头部等部位猛砍数刀后离开,后又返回持菜刀朝赵某某的头、肩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赵颅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及脑组织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袁静作案后乘张德祥所驾车辆逃离现场,并在其父袁正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资助下潜逃外地,于2012年6月23日在云南省永平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袁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静为泄私愤蓄谋报复杀人,准备并携带作案工具,在公共场所当众行凶,持刀砍杀被害人头部等要害部位十余刀,将被害人杀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法院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法院维持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在朱友新故意杀人一案中,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08年,被告人朱友新(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与被害人唐某某(女,殁年37岁)在网上相识恋爱,后来到贵阳与唐某某同居。2009年10月,双方因感情纠纷分手。此后,朱友新多次找唐某某要求和好,均被拒绝,朱友新产生杀人之念。2010年3月31日7时许,朱友新携带一把尖刀来到唐居住的贵阳市小河区瑞和家园,当唐某某打开房门准备外出时,朱友新持刀冲进室内将门反锁,在卧室朝当时在室内的唐某某的男友栗某某(被害人,殁年35岁)的胸部猛刺一刀,致栗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朱友新又在客厅过道朝唐某某的胸腹部猛刺二刀,致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朱友新把唐的尸体拖入厨房内将门反锁,打开煤气自杀未遂,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朱友新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友新因不满被害人唐某某断绝与其交往,嫉恨唐某某新交男友,蓄谋持刀闯入唐某某家中杀死两名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法院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法院维持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友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本报记者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