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党风廉政建设暂行办法

16.06.2015  10:59

    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闻不问、不报告的,不仅不能“明哲保身”,还会受“牵连”。6月12日,贵阳市纪委给全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企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再下“紧箍咒”——正式出台《贵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五种情况将被追责

    《暂行办法》规定,责任追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含专职纪检监察员)。

    据《暂行办法》规定,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一、纪律检查工作“三转”不到位:“(1)对职责范围内的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查处不力,致使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突出,或顶风违纪现象短期内在同一部门、系统内多次出现的。(2)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的;或‘一案三查’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力的。(3)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闻不问,不报告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协助党委(党组、党工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的部门、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三、同单位或直接管辖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四、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五、其他需要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形。

     四种情形将“一票否决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发生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除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外,还应进行“一票否决”:1.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被给予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2.单位系统内发生严重违纪案件,部门和下级单位负责人被双开或移送司法机关的。3.党委(党组、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4.纪委(纪检组、纪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党政纪处分的。

     退休也“难逃追责

    据悉,按照《暂行办法》,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含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应当由下级党委问责的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可以责令限期问责;上级党委认为有重大过错情形的,可以直接问责。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暂行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