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31.03.2016  11:43

  (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5年11月6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省直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决定》的意见。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贵阳市为了总结讨论重大事项工作经验,主动适应发展变化的形式与任务,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