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04.01.2015  22:08

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停车问客,不去就是拒载

  乘客搭乘出租车。

  随着交通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今年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阶段已于2014年12月31日截止,最后经过贵阳市委、市政府研究审批后择期实施。

  昨天,贵阳市运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贵阳市中心城区在册出租汽车共6914辆,出租汽车企业25家,从业人员2.1万余人,预计到2020年出租车规模将达到8300辆。现在贵阳市中心城区出租车年客运量已达到2.46亿人次。新《办法》针对目前贵阳的出租车市场,对投诉中争议较大的拒载、甩客、不用计价器和“合乘”等问题,都做出明晰的表述,并指定了具体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拒载、甩客、计价器等纠纷

  现在一目了然

  《办法》征集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等,将视其违反的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司机营运途中在车内吸烟被投诉的,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以往乘客投诉处理中,拒载、甩客、不使用计价器的种类占到总投诉量的九成左右。现在新《办法》针对乘客与司机双方存在争议和辩驳的“拒载”、“甩客”、“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问题,做了明确细化和界定。

  新《办法》规定,乘客在打车过程中,出租车司机无论是否开启空车灯,只要靠近乘客并进行询问后却拒绝乘客上车的,都视为拒载。

  违规“拼车”电招“爽约”每次违规至少罚200元

  针对“拼车”方面,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没有经过第一组乘客同意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擅自搭载他人的;合乘搭载乘客不得超过两组。出租车司机违反其中一条规定,乘客可拨12319投诉,驾驶员将被处以200至500元的经济罚款并扣分。

  新《办法》还鼓励出租车提供电召服务,乘客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后,出租车公司要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服务;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

  乘客未按约定乘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如果出租车司机在接受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非法营运的“黑车”将处1至5万元罚款

  为保障正规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出租车行业经营秩序,保障乘客的人生财物安全,《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而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将依照《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车辆。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非法客运的,经查证属实,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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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载、甩客等违规行为怎么界定?

  “拒载”:开启空车标志灯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行驶中遇乘客招手停车或者在停靠站点、路边候客,经乘客合理求租而不载客的行为;车辆空车且关闭空车标志灯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行驶中遇乘客招手停车或在停靠站点、路边候客时,主动询问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甩客”: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或者倒转乘客的行为。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计价器未经强制检定就投入使用以及超过检定周期仍在使用的;损坏计价器铅封、擅自拆卸计价器、给计价器附加设施或者使用干扰信号等手段破坏计价器的;在空车状态下,故意压下空车标志牌行驶,预置里程或者费用后再载客的;不使用计价器或者不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乘客四种情形可拒付车费

  一、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营运。

  二、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三、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

  四、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继续提供营运服务的,乘客都有权利拒绝支付给司机车费。

  司机特殊情况可以拒载

  出租车司机服务中遇到“为难”情况,如醉酒者或者行为不能自理者搭乘出租车的,乘车时如没有陪同人员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

  驾驶员遇有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通过电话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此外,乘客应该做到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出租车,不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招车;不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向车外抛洒废弃物;不得有影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乘客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营运费用,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聂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