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查处一起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11.06.2015  16:31

    近日,依据《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观山湖区生态局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龙某某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处罚,限期6个月恢复原状,归还林地。目前,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正对林地进行恢复。

    2015年4月27日,贵阳市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观山湖区上麦村五组有村民开路毁林,接到举报后,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和观山湖区生态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核实,观山湖区上麦村五组村民龙某某为修建“无公害蔬菜种植基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64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龄组为幼龄林,森林保护等级为III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