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

30.01.2015  17:26

贵阳网讯 1月29日,记者从贵阳市统计局获悉,新《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贵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依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统计法》,结合我市统计情况,重新制定《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定》经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未设置章节,共十七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单位职责,加强和完善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与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等方面的条款。新《规定》共建立四项制度:一是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制度和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报送制度;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批制度;三是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四是统计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新《规定》取消了我市自1995年以来实施的统计调查对象管理登记制度,从而取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等统计调查对象到当地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以及取消统计调查对象发生撤销、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的相关管理登记手续和年度检查。取消登记制度后,统计调查对象仍需报送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