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拟建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机制

29.08.2018  12:37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8月28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经广泛深入调研分析,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制定,对推进“中国数谷”建设和“互联网+健康医疗”行动,建立健全贵阳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利用大数据拓展服务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共6章31条,主要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原则、采集与汇聚、应用与发展、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活动,适用《条例(草案)》。

  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一直是被争议最多的问题,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杭州、温州等地的实践来看,医疗检查结果互认主要在医联体内实行,不同医院之间的互认可以借鉴杭州的模式,通过医保结算方式加以制约。

  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认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认同依法设立的同级及以上第三方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记者 肖达钰莎)

   条例(草案)》点击

   A、身份证号或将作电子病历标识

  根据《条例(草案)》,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应当采集服务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健康医疗数据的标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未将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或违反上述规定采集居民身份证号等作为健康医疗数据标识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B、医疗机构可通过穿戴设备采集健康医疗数据

  《条例(草案)》规定,采集健康医疗数据,应当公开采集和使用规则,明示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格式样本、流程以及术语标准。涉及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卫生计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将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产生的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按照有关数据标准、规范,利用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移动等采集相关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存储到市级平台。

   C、涉及个人隐私的健康医疗数据须脱敏处理

  汇聚、存储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开放,应当执行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各自和相互之间需要共享健康医疗数据的,可以合同约定共享。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向社会开放其制作的健康医疗数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或者开放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脱敏处理或者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D、利用健康医疗数据 实施精准健康扶贫

  为推进健康医疗精准扶贫,《条例(草案)》规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市级平台数据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组织开展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调查与分析,核实患病家庭、人员、病种、诊治和健康情况,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协同联动,实施精准健康扶贫。(记者 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邓娴 栾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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