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9.07.2015  13:46

(2015年7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综合保税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5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该条例属立法法修改后报请批准的较大市的法规,对该条例及其调整的内容属不属于较大市的立法权限,能否按正常程序审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作了请示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较大市报请批准的法规,在立法法修改通过前进入正常审议程序的可以按正常程序进行,符合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5年6月11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6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化、规范发展环境,助推贵阳综合保税区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好保税区的示范效应及带动作用,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授权”修改为“按照授权或者委托”,第一项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将第八条中的“派驻工作人员”修改为“派驻机构”。

3.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中的“外汇”。

4.将第二十二条中的“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修改为“除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均实行有偿使用”。

      5.删除第二十六条中的“条件成熟的,应当提出推广实施等意见建议”。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