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01.07.2017  18:41

贵阳轨道交通条例》征民意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贵阳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改后的文本在《贵阳日报》、贵阳人大网公告栏(www.gysrd.gov.cn)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初审后的《贵阳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共分为8章55条,在市民群众关心的运营服务中,对乘客应接受配合安检,接受票务稽查和乘客的投诉处理等进行规定,对哪些人乘坐地铁需要有人陪同,车厢内能否进食,宠物能不能上车。滑板电动平衡车充气气球能否进入车厢都作了明确规定。

    对修改后的《贵阳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市民可于7月1日至8月1 日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联系电话:0851-87988683(电话/传真)。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 欧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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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条例要点点击

     1、乘客应配合安检

    《贵阳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可以实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并且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且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且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哪些人需有人陪同

    根据草案第三十条,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乘客守则。乘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证件,并且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无人陪护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3、车厢内不准饮食 宠物不能上车

    根据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乘客不能在车厢内进食,此外禁止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另外,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都不能进站和进行乘车。对于目前常用的共享单车等,草案中也明确规定,不能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行包也不能进站、乘车;对于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欧鲁男)

[责任编辑: 刘昌馀 谢素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