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详解征地补偿标准

13.08.2014  18:41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近一些媒体刊登或转载了有关人士对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征地补偿标准的个人理解和预测,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影响。为此,记者专门走访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请他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和澄清。

  问:最近一些媒体刊登或转载了有关人士对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征地补偿标准的个人理解和预测,引起了许多群众的期待。请问,这次提交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内容是哪些?

  答: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征地补偿工作。2010年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开始执行新的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了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现行土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今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于12月24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这次提交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集中体现在对第47条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二是增加宅基地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三是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四是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问: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农民利益。请问,贵州省在执行国家新政策,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征地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土地审批和征地程序,确保了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和落实。2009年底,省政府批准同意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公布贵州省各县(市、区、特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新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比,全省综合平均提高了25%。新标准的实施,既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有效地维护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也与贵州省各市、州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得到了广泛支持,实施效果良好,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

  问:在征地补偿新标准出台之前,贵州省各地应如何做好过渡衔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程?

  答:由于有关人士对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个人解读,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提高数额的预测在媒体报道后,对贵州省征地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地和项目建设进程。对此,省国土资源厅高度关注,已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及国家出台土地征地补偿条例后,省国土资源厅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求,督促市、县及时调整标准并组织实施。

  同时,鉴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审议之中,公布实施尚需时日,而项目建设急需用地,各地既要考虑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又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为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保障发展,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征地补偿新标准出台前,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实际,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新老标准执行时间和过渡衔接办法,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促进项目建设落地。(李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