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赔偿!贵州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11月8日,贵州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由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这是我省率先在全国7个试点省中,正式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标志着贵州全面启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赔偿、修复工作。并且,我省首度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赔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以前缺乏索赔主体,赔给谁?
现在履行法定职责,该赔就赔!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介绍,第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第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熊德威说。
第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以前不知道赔给谁,现在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了主体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赔偿工作全面启动
贵州作为全国7个正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今年11月6日起,相关工作全面启动。
根据《方案》部署,确定2016年至2017年,在全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制化。
10种情况下需要生态损害赔偿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址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那具体什么情况下需要生态损害赔偿?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
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擅自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内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
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省级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解读9项试点内容
记者了解到,《方案》结合贵州实际,提出了9项试点的内容和主要任务。
“首要一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熊厅长指出,启动条件即上述10条,一旦触及,各市(州)政府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进行初审,符合启动范围和条件的,报经省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提出建议,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由提出意见的职能部门按本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问题来了,若是被起诉,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据介绍,有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
谁来赔?
《方案》明确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给谁?
《方案》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国务院授权,试点期间,贵州省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
怎么赔?
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会同市(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接受赔偿诉讼的法院有哪些?
《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清镇市、仁怀市、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集专属管辖。
如何完善赔偿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积极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并根据试点情况,研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建议。
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生态环境修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此外,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也是《方案》试点内容和主要任务。
贵州两家机构鉴定评估生态损害
《方案》体现贵州省实际,同时也突出很多令人眼前一亮的特色。
例如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该赔却拒赔怎么办?
省环保厅法规处处长陈松介绍,突发环境、渔业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有实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一是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一是由环保部向社会推荐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贵州省环科院。
“当然,我们也积极支持省内具有一定基础的高校、科研院等相关单位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尽快形成鉴定评估能力。”陈松说。
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设立生态损害赔偿基金会
陈松介绍,和东部地区相比,贵州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例并没有那么多,但贵州的特殊性在于先天条件不是很好。“虽然山清水秀,可生态环境基础属于比较薄弱的,一旦遭破坏,后天要么无法修复,要么修复难度大。”
因此,《方案》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即当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我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作者:刘丹 来源:贵州商报)